机械工程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5-11-23 浏览次数: 1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在学院二级管理中贯彻落实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健全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民主化,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和整体工作效能,在贯彻落实《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二级学院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201312月修订)》的基础上,结合试行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的有关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主要为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的制定和调整、办学资源配置的决定和调整;

3.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党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状况和廉政勤政状况;

5.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6.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7.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下属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调整、招聘、录用、流动、辞退等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8.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内部分配、津贴发放、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标准的制订及实施;

9.干部、教职工的考评、奖惩,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申报;

10.中外合作交流项目的确定、有关人员外出考察活动等;

11、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法律纠纷及有关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处理;

12、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条  凡涉及学院党政管理、业务骨干人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均属重要干部任免范畴,主要包括:

1.学院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内设机构等负责人的选拔、任免;

2.学院各类委员会、工作小组等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提名;

3.学校后备干部等候选人的培养、推荐;

4.党政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和人事任免。

第六条  凡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大型活动的安排,均属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新专业的申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等;

2.未列入预算的急需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购置;

3.重要实验设备的购置、调配以及房屋修缮项目和大宗物资的资金款项支出;

4.党政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第七条  预算内经费及凡未列入预算,单笔超过学校规定个人批准权限的支出均属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预算内单项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预算外经费单项支出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

2.教职工的各项津贴、福利、奖酬金的发放;

3.合作办学、计划外办班和科技服务的创收与分配,学院的科研管理等经费的使用与分配;

4.党政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落实和检查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后,应明确对决定内容的分工,班子成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九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检查会议决定落实的情况,对不认真执行决定的情况要进行批评纠正,直至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2.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3. 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 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 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机械工程学院

                                                 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