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在学校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管理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健全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我校二级学院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民主化,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和整体工作效能,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沪应院委〔2009〕37号)、《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二级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沪应院委〔2008〕35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实施细则。
一、凡属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的有关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二、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主要为党政联席会议。凡属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决策的内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有关程序讨论决定。
三、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的制定和调整、办学资源配置的决定和调整;
3、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状况和廉政勤政状况;
5、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6、学院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7、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下属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调整、招聘、录用、流动、辞退等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8、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院内分配、津贴发放、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标准的制订及实施;
9、干部、教职工的考评、奖惩,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申报;
10、学院计划外办班的方案制订和合作项目的协议审议、中外合作交流项目的确定、有关人员外出考察活动等;
11、学院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法律纠纷及有关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处理;
12、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凡涉及学院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均属重要干部任免范畴,主要包括:
1、学院下属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系(教研室、实验中心、研究所等)和办公室负责人等的选拔、任免;
2、学院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提名;
3、学校后备干部等候选人的培养、推荐;
4、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和人事任免。
(三)凡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大型活动的安排,均属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新专业的申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等;
2、未列入预算的教学急需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购置;
3、重要实验设备的购置、调配以及房屋修缮项目和大宗物资的资金款项支出;
4、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四)预算内经费及凡未列入预算,单笔超过学院规定个人批准权限的支出均属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预算内单项支出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预算外经费单项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
2、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教职工的各项津贴、福利、奖酬金的发放;
3、学院合作办学、计划外办班和科技服务的创收与分配,学院的科研管理等经费的使用与分配;
4、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四、按照民主集中制和校务公开的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应依照有关规定,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
2、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学院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认真听取和吸纳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
3、涉及与党的建设相关的事项,应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由党的总支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初步意见;
4、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在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广泛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前,要对会议的议题进行确定,并做好有关讨论内容的准备。
1、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范围,学院分管领导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向院长或书记汇报,提出列入会议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议题的书面材料递交院长或书记;
2、在会议召开前,院长和书记要就会议议题进行商议,确定会议的议题,并对一些重大的问题,在原则上达成一致的意见。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议题;
3、院长和书记一般应将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各位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4、提交议题的班子成员或下属人员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分析要到位,重点要突出;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5、议题涉及工作的主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应缓议。
六、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要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1、“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才能召开会议;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议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会议;
2、“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必须充分发表意见。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要从学校的大局出发,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涉及决定推荐、任免干部和教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实行票决制;
4、为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下列情况不作决议:一是属于通报情况类型的议题,二是没有列入议程的议题,三是未经论证或论据不充分的议题;
5、集中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时,主要领导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6、会议在讨论涉及参会者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此人应主动回避;
7、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要严肃纪律,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
8、会议应由专人作好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凡涉及学院人、财、物等重要事项的《会议纪要》提交学校纪委办公室实行备案。
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和落实。
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应明确对会议决定内容落实的分工;
2、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3、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检查会议决定落实的情况,对不认真执行决议的情况要进行批评纠正,直至责任追究。
八、本意见的解释权属于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