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发布时间: 2010-09-10 浏览次数: 130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保证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落实,特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内容
1
、认真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的精神,积极宣传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教育党员干部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利益,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和谐校园作出贡献。
2
、按照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提出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4
、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5
、严格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
、依法支持、配合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支持、帮助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责任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考核
1
、在校党委领导下,由纪委、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和部门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专项考核。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2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工作业绩评价、岗位聘任、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
、违反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
4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自签约之日起实施。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一份本部门留存。

 


  
分管领导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