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0-01-15 浏览次数: 112

为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市教育党委《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发展党员的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和壮大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认真做好培养、教育和联系工作

(一)扩大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党组织要在群众中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性质、任务、宗旨等党的基本知识,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普遍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党支部要定期分析和及时掌握青年教职工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骨干,特别是“一流、一线、”的高学历、高职称的优秀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党组织要根据青年大学生的自身特点,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的工作思路,通过入学教育、团组织生活、短期军训、个别谈心和党章学习小组等活动,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二)了解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

党支部在接到申请入党报告后,要及时委派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和是否具备入党的必要条件。党支部应选派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

对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工作的青年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由党支部负责人、党员教授担任联系人。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联系人。

入党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育联系工作,并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三)提高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觉悟

党支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创造条件,为申请入党积极分子提供学习机会,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

(四)坚持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三级培训制度

1、党支部根据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人数和实际状况,负责建立党章学习小组,并有计划地开展活动,做到内容落实、时间落实,学习形式多样化。

2、党总支负责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使他们进一步加深对党的认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3、对入党条件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要选送到院党校接受系统的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集中教育培训,获得党校结业证书后方可考虑发展入党。

二、确定重点培养对象,落实培养考察措施

党支部要建立一支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重点培养对象队伍,并认真做好重点培养对象的教育、考察工作。

(一)确定重点培养对象

对入党愿望迫切,入党动机端正,积极靠拢党组织,工作和学习表现突出,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的积极分子,经党小组推荐,党支部讨论,党总支审定,可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对申请入党且表现突出的优秀团员青年,应当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定期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推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系团总支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上海高校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报学院团委和同级党组织审定;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并将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同时进一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二)加强重点培养对象的联系工作

对重点培养对象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联系,负责对其进行培养考察工作。联系人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同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他们尽快成长。联系人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考察情况,并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察记录。

(三)做好重点培养对象的教育和考察工作

1、对重点培养对象的教育

基层党组织要采用多种形式对重点培养对象进行培训教育,组织他们参加党章学习小组、党总支的专题党课教育和选送院党校进行学习培训。

2、对重点培养对象的考察

考察主要内容: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组织观念和群众观念等。

考察方式:①要求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支部作书面思想汇报,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脉搏;②通过与党内外群众个别谈话,全面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表现;③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考察他们的思想认识和组织观念;④让他们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考察他们的工作态度和能力。

三、确定年度发展对象,做好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和预审工作

(一)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每年度末,党总支会同党支部一起对提出入党申请一年以上的重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根据他们的现实表现、联系人的情况介绍、党支部的分析意见和党总支的考察意见,于年底确定下年度发展对象,制定年度发展计划上报党委组织部。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负责填写《上海高校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并报院(系)党总支初审。

2、院(系)党总支负责对各党支部《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和《上海高校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进行初审,经汇总后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

3、学院党委组织部对各院(系)上报的年度计划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综合考虑发展对象的结构与成熟度加以调控。

4、在上下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由学院党委组织部提出本院《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负责填写《年度计划发展对象情况表》,并报市教育党委和市委组织部的职能部门审批。

5、《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经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年度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工作

1、对确定为年度发展的对象,党支部要根据其现实表现,明确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指明努力方向;

2、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入党培训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培训结束应当进行考核,没有通过入党培训,或没有获得《结业证书》的,不予吸收入党。

(三)做好发展对象的考察和预审工作

1、对确定年度发展的对象,要根据发展对象的成熟程度确定近期发展对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政审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政审的方式一般采取:查阅档案;要求写好《自传》;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谈;进行必要的外调等。

3、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在报送党委组织部预审前,必须由各基层党组织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4、党支部在为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应填写《上海高校发展党员综合政审材料登记表》,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小组预审。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核基层党组织报送的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和政审材料(包括申请入党报告、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自传、公示情况、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外调材料等);开展必要的访谈、调查和阅档工作;党委组织员或组织部长签发预审意见。必要时,可提交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集体讨论并签发预审意见。

5、 院中层干部及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职工发展对象须经院党委常委会预审。

四、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工作

(一)党支部要按照党章规定,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逐个地给申请入党的同志履行入党手续

发展对象通过公示并经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

1、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的同时,应找入党对象谈话,并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作详细的说明,进一步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

2、由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负责培养的联系人担任,其主要任务是: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政治觉悟、成长经历、入党动机、工作学习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当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其教育帮助。

3、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支部要对入党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培养考察材料及其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党员符合规定人数。个别因故不能出席、但事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4、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入党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意见。

(3)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实行公示的情况。

(4)与会党员要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入党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5)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入党对象时,必须按规定逐个讨论和表决。

(二)审批新党员

1、接收预备党员应由党委审批。院(系)党总支经学院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经授权的党总支审批意见,应签署在《入党志愿书》中“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栏,然后报送党委组织部加盖“授权章”,并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2、学院党委授权党总支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含义:一是授予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二是授予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

3、党委或具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领导班子成员或党委组织员同入党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入党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最后将谈话情况以及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

4、党委或者被授予审批权的党总支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当及时审批。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党委审批。经复议并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5、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在通常情况下,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五、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工作

(一)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即进入预备期,党支部应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不得缩短预备期而提前转正。

(二)党支部负责人应及时与预备党员本人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党组织要像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那样,抓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要像把好发展关那样,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

(三)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开展“合格共产党员”教育培训;半年开展一次考察;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预备党员工作变动或毕业离校前,应做好组织鉴定。

(四)党支部应当要求预备党员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情况;每半年递交一份书面小结;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本人在预备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及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时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六)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七)预备党员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2、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3、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5、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八)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2、党小组或者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3、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九)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1、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2、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3、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4、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十)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及时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转正对象进行复议,并再次报党委审批;超过半年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为转正对象重新办理转正手续。

(十一)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党组织,所在党总支和党支部负责人应分别与被批准转正的党员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十二)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并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十三)对于大学阶段尚未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离校前,院(系)党组织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负责填写《上海高校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随同其他培养考察材料一并转往用人单位党组织。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党委组织部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党委组织部 2003年4月2印发

主题词:发展党员实施办法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