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请假制度,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将我院教职工请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事假
1、教职工需请事假,应事先向本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工作人员请假单”,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2、部门正职或负责人请事假,应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批准后送人事处备案。其他教职工请事假一周之内(含一周),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部门同意后,报学院人事处审批。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特殊情况需请假三十天以上的,由人事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3、教师请事假,凡影响教学安排的,由部门负责报教务处并经同意后,按批准权限上报。
4、事假期满,请假人应按批准权限及时消假。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消假时,应提前再请假,按批准权限获准后方可续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5、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旷工不足四小时按半天计,旷工四小时以上不足八小时按一天计,以此类推。
6、全年事假连续不超过十天或累计不超过二十天的,基本工资照发;事假连续超过十天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上述基本工资组成见本规定第七条,下同。)
7、其他补贴扣发标准见本规定第七条。
8、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或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9、凡作旷工处理的,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
10、教职工旷工,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将解除聘用合同)。
11、事假扣发学院岗位津贴标准和办法按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二、病假
1、教职工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凭学院医疗保健中心或医院(社会医疗保障机构指定的医院,下同)病假证明,可请病假。
2请病假时,应凭有效证明向部门提出并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工工作人员请假单”,部门随每月职工考勤表上报。
3、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到校外就诊时,须向本部门请假。就诊后,医院出具病假证明时,在校外就诊时间可计入病假,如无病假证明时,可凭就诊记录由部门根据职工的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如无法安排时,应作事假处理。
4、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者,其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5、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为长病假,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6、长病假职工要求上班时,须经医院检查认为已恢复劳动能力,凭医院和学院医疗保健保中心同意复工的鉴定证明方可上班,上班后需试工三个月。(试工时,暂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试工期能正常工作的,按本人工资100%计发(试工期满时予以补发)。试工期因病需继续请假的,其病假时间应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7、学院对长病假职工的病情将定期进行了解,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决定试工或继续病休。
8、见习、试用期间病假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者,其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
9、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或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10、病假扣发其它补贴和岗位津贴的标准和办法见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
三、国内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父母不在本市居住的,每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
2、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可探望一次配偶,假期三十天。
3、探亲假期包括公休、节假日。路程假按实际需要另加。
4、实行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原则上只安排在寒暑假期中探亲。
5、见习期、试用期内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6、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每四年内享受一次。
7、教职工探亲往返路费由学院按规定报销,其中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职务工资、事业津贴及职、岗津贴之和的30%以内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
8、报销探亲路费种类为普通标准的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长途汽车、市内公交的车船票价。年满五十周岁、乘火车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火车硬卧票价。
9、职工探亲时必须事先向本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工作人员请假单” 在寒暑假期中探亲的,部门负责人准假后,人事处审核报销。特殊情况需用工作时间探亲的,一律报人事处审批。
10、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11、未尽事宜按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规定办理。
四、出国探亲假
详见“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婚、丧假
1、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书可请婚假三天,达到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可增加婚假一周共十天。
2、教职工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三天。如去外地处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假一至三天。
3、教职工申请婚、丧假时,可向部门提出并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工作人员请假单”,部门要安排好工作予以准假。
4、教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期及路程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往返车船费等,全部自理。
六、产假
1、妊娠七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本人申请、部门同意,报学院人事处,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假期内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产前假计工龄。
2、单胎顺产,产假九十天(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
3、 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
4、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者,加假十五天。
5、 晚育,(二十四周岁以上) 增加十五天。
6、有关产前、后的其他请假及待遇按规定办理。
7、产假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规定和发放、学院停发产假期的本人工资。产假期计算工龄。详见“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初审及享受待遇期工资、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七、本规定中所述“基本工资”由本人的职务工资、30%津贴、岗职津贴、生活补贴、地区差等组成。
其他补贴包括教育津贴、书报费、生活补贴、医疗补贴、郊贴及出勤补贴。
扣发标准如下:
1、病、事假十五天(含十五天)以上,教育津贴全扣,书报费、郊贴扣50%。
2、病、事假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书报费、郊贴全扣。
3、病、事、产、探亲(暑寒假期探亲除外)假的出勤补贴按缺勤天数实扣。
八、根据学院《教师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机关管理及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精神,地方岗职津贴的一部分纳入院内岗位津贴一并核发。
上述方案、办法实施后,地方岗职津贴和岗位津贴扣发原则如下:
1、病、事、产、探亲(暑寒假期探亲除外)假期内,岗位津贴停发。
2、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津贴仍以完成工作量核定。
3、 病假连续达三十天(含三十天)时,本人地方岗职津贴一个月的取出数返回。
4、上述具体扣发方法由人事处规定。
九、考勤
1、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全体教职工进行考勤并填写考勤表。
2、教职工的各类请假,应及时、准确记录并附请假单和相关证明。
3、每月五日前,各部门将上月考勤表交人事处。
十、产业、后勤转制等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请假制度。
1、实行职工档案工资管理的部门,逢工资调整时,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负责向人事处提供有关情况。
2、职工请长病假、事假超过六个月时,部门应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在学院人事处。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OO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