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校属各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人员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出差任务,并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节约差旅费开支。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和纵向资金。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市内交通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 出差人员需填写出差审批表(参见附表1),填写审批表时,必须明确写明所有出差人员姓名、具体出差地点、时间和出差事由、交通工具、住宿天数和资金项目编码。
  (二)出差审批
  1、党政机关部门的出差审批,原则上实行上一级领导审批制度 :
  (1)部门一般人员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部门负责人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校级领导副职出差,由校级领导正职审批。校级领导正职出差,由同级校领导审批。
  2、各二级学院的出差审批,原则上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
  (1)二级学院一般人员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审批。
  (3)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学院负责人,本人使用科研经费时,由二级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本人使用教学经费时,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本人使用行政经费时,由二级学院的总支书记审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可以在出差前携带内容完整、审批手续和签名完备的出差审批表到财务处预借部分差旅费。预借金额由财务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并本着合理的原则核定。出差借款(包括出国)应在回沪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城市间交通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一次出差仅能填一次报销单,不允许分次报销同一次出差。
  第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方提供伙食、住宿的,或支付的会议注册费实际包含伙食、住宿的,报销时需附上对方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会议通知、会议注册费发票等),准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会议注册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用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说明:
  1、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指校级领导干部、正教授。
  2、           其余人员指除司局级以外人员。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七条 住宿费报销按《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见附表2)参照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可参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二十条 住宿费发票上需写明住宿起始日期。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相关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见附表2)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并按此标准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原2008年3月31日发的《关于调整我校差旅费报销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